购买到发霉食品,
遭受的损失谁来负责?
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近日,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涉及食品安全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8日中午,肖某在单位处的自动售货机上,以5.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桶保质期为6个月的方便面。但当天在食用过程中,发现该方便面里的菜包有霉变现象。
经询问,该自动售卖机是由某超市放置。于是肖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该自动售货机系无证经营(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某超市进行整改),并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及承担维权费用共计1117.5元。
某超市辩称,肖某维权应提供案涉方便面发霉的鉴定报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肖某遂将超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经营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理应赔偿。
01
食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安全,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本案中,某超市对其销售的方便面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应承担举证责任,而某超市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02
消费者遭受的损失超市是否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肖某购买的商品不足1000元,其有权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1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某超市支付原告肖某货款、赔偿损失、维权费用共计1117.5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国家规定,食品自动售货机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张贴。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食品的生产、运输、贮存、销售。
消费者在发现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后,一定要注意保存好证据,可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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